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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内容
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进行初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2.符合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或《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
(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2.符合国家有关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的规定;
3.承印单位管理情况及技术设备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不擅自加印,印刷版不存留、转让,来料加工的成品全部出境、不在境内传播和销售。
 
申请材料
(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书;
2.市级以上宗教团体意见;
3.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表;
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副本;
5.出版物样本;
6.印刷品清单。
(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的申请书(印制数量);
2.广东省宗教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核表一式三份,且“一件一报”;
3.出版物样本;
4.印刷委托书或合同;
5.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申请表格
申请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需填写《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表》(见附表);申请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需填写《广东省宗教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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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主办: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