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进行初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2.符合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或《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 (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2.符合国家有关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的规定; 3.承印单位管理情况及技术设备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不擅自加印,印刷版不存留、转让,来料加工的成品全部出境、不在境内传播和销售。 |
申请材料 |
(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书; 2.市级以上宗教团体意见; 3.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表; 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副本; 5.出版物样本; 6.印刷品清单。 (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的申请书(印制数量); 2.广东省宗教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核表一式三份,且“一件一报”; 3.出版物样本; 4.印刷委托书或合同; 5.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
申请表格 |
申请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需填写《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表》(见附表);申请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需填写《广东省宗教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核表》。 |
| 下载: |
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