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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内容
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进行初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1.没有超出文化学术交流项目和协议的范畴;
2.不危害我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符合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者申请书;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的批复意见;
3.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情况;
4.有关外国人及其所属机构情况;
5.宗教用品名称、数量;
6.市级宗教团体意见;
7.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申请表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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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当次有效。
 
 
主办: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