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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内容
对举行跨市(省内)的大型宗教活动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1.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2.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
3.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提出申请;
4.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书(原件1份);
2.活动方案(含时间、主持人、内容、规模等);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申请表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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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限当次活动有效。
 
 
主办: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