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作出审批决定;对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款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捐款; 3.捐赠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4.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5.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监督。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原件1份); 2.团体或场所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捐赠单位(人)捐赠书; 4.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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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见附表) |
| 下载: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doc |
行政许可程序 |
1.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的,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款的,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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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当次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