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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内容
对市一级宗教团体的申请筹备成立、登记、年检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
法律依据:《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筹备成立:
1.申请筹备的宗教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宗教团体;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4.有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6.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年检: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开展各项活动符合章程规定;
3.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成立: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章程草案;
4.本团体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二)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团体名称、办公地址、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3.筹备组织成员和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合法的经济来源证明;
5.章程;
6.本团体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三)年检:
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一年度财务决策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5.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申请表格
申请筹备需填写《社团主要发起人情况表》,申请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年检需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表》,表格可在市民政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mz.sz.gov.cn/Header/xiaz/1.htm)免费下载。
下载: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筹备成立:
宗教团体发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批,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二)登记:
宗教团体筹备组织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三)年检:
宗教团体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年检材料——审核——送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主办: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