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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审批或审核意见(对申请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对提出申请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提出审批意见)。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6.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申请书(原件1份);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意见。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表格可在市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免费领取。
下载: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主办: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