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作出审批决定;对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款提出审核意见。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3.《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4.《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5.《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26日); 6.《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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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捐款; 3.捐赠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4.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5.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监督。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原件1份); 2.团体或场所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捐赠单位(人)捐赠书; 4.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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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见附表) |
| 下载: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申请表.doc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1.对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对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款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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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1.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的,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款的,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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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当次有效。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1.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取得同意接受捐赠的批复后,方可接受捐赠。 2.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