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对举行跨市(省内)的大型宗教活动提出审核意见。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七、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八号发布)第四、八条; 4.《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5.《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2.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 3.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提出申请; 4.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申请材料 |
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书(原件1份); 2.活动方案(含时间、主持人、内容、规模等);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
申请表格 |
无。 |
| 下载: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限当次活动有效。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