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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对举行跨市(省内)的大型宗教活动提出审核意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七、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八号发布)第四、八条;
4.《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5.《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1.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2.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
3.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提出申请;
4.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书(原件1份);
2.活动方案(含时间、主持人、内容、规模等);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申请表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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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限当次活动有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主办: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