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进行审批。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4.《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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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组织机构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 |
申请材料 |
1.有关组织机构或个人的申请书; 2.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意见;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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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无。 |
| 下载: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 |
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提出审批意见;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无。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