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用户名: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进行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4.《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1.组织机构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
 
申请材料
1.有关组织机构或个人的申请书;
2.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意见;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申请表格
无。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提出审批意见;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无。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主办: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