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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对市级民族团体的成立登记提出审核意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九条;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民族政策,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符合本市民族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
 
申请材料
1.成立民族团体(社团筹备组)的书面申请;
2.拟成立团体的章程草案;
3.团体(社团筹备组)申请人(发起人)及主要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会员(筹备组成员)名册;
5.市民政局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申请表格
申请人(发起人)需填写《成立市级民族团体(筹备组)申请表》(见附表)。
下载:成立市级民族团体.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筹备。发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成立社团筹备组的申请材料——审核——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意见。
2.申请成立登记。社团筹备组成立6个月,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成立民族团体的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的批复,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成立民族社团(社团筹备组)的批复后,方可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申请筹备)。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主办: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