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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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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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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
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申请材料
1.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关系证明;
3.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人民族成份错定或登记错误之前的公安部门或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见附表)。
下载:
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符合更改民族成份规定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后出具的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证明,方可向公安户籍部门申请办理更改民族成份事宜。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主办: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